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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无锡市软件行业协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无锡市软件行业协会,英文全称:Wuxi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WXSI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无锡市从事软件及其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行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通过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加强地区从事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合作、联系和交流;加强软件企业跨地区、跨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企业开拓国内外软件市场,发展全市软件产业;在政府和行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软件产业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本行业的各项活动,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接受无锡市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本协会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震泽路18号 无锡(国家)软件园。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要求,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

(二)对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的制订,进行研讨以及提出建议;

(三)订立本行业行规行约,约束行业行为,提倡行业自律和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正当利益和健康发展;

(四)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定、修改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和专业标准以及本行业的推荐性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组织本行业优秀软件企业和优秀软件产品的推荐活动,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诊断、咨询和指导;收集反馈本行业产业发展和产品质量信息;宣传推广优秀软件产品;

(六)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并组织科技交流和经验交流,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

(七)组织本行业展览(销)会,与有关单位联合组织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和对外交流;

(八)组织本行业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交流,进行软件企业和市场调查、统计和预测,并组织编写本行业经济、技术等方面的资料,为政府有关部门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九)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完善和贯彻执行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十)总结交流软件企业发展、经营、管理的经验,表彰优秀企业,开展管理咨询;

(十一)组织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推动软件产品出口,引进外资与技术,促进我市软件行业进入国际软件市场;

(十二)承担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委托或会员单位及其它社会协会委托的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含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1、凡在无锡市辖范围内从事软件及其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单位会员。2、凡单位会员须指定一位负责人或联络人,此人自然成为个人会员。3、凡在无锡市辖范围内从事软件及其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副总以上管理人员或主要技术骨干,市级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全市二(县)市、七区有关负责人员,有关重点园区负责人,以及热心无锡市软件产业人士,经秘书处批准,均可申请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拥护并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三)自愿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批通过,按流程缴纳会费视为正式入会。

(三)秘书处将新会员入会情况在每次理事会上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若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授权理事会秘书处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八)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7%。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软件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或罢免秘书长;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及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7%。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50%及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经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7年9月27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