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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关于组织无锡市总部企业申报奖补资金的通知

2023-06-28 11:26 381 浏览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总部经济,促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根据《关于支持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锡委发〔2021〕59号)、《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锡财工贸〔2021〕9号)要求,现将无锡市总部企业申报奖补资金通知如下。


申报对象


《关于认定2020年我市总部企业的通知》(锡产业办〔2020〕17号)、《关于认定2021年我市总部企业的通知》(锡产业办〔2022〕1号)新认定的各区总部企业。


申报领域


(一)落户奖励。对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2020年1月1日后在我市注册成立),按照核算年度实收注册资本给予奖励。实收注册资本1000 万元(含)至1亿元的,按不超过实收注册资本1%的标准给予落户奖励;实收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的,按不超过实收注册资本2%的标准给予落户奖励;实收注册资本5亿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实收注册资本3%的标准给予落户奖励,单个企业最高60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区按体制分担。 

(二)经营贡献奖励。对经市认定的总部企业,自首次认定年度起,参考其对地方经济社会贡献增幅,连续3年分档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区按体制分担。


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上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和网络申报(申报入口:http://58.215.18.150:51368/egrantweb),确保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请于2023年3月27日前完成网上申报。 

 2.各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企业进行网络受理和初审工作,同时提交申报企业汇总表至市发展改革委。通过网络初审的企业,登录网络申报系统下载申报书及附件,用 A4 纸规格打印申请书,按申报指南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纸质版一式二份报送至各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各区总部经济主管部 门与区财政局联合行文出具审核意见后,连同纸质申报材料于2023年3月30日前集中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3.实行限额限项管理。评审类项目查重比对重复率达 10%(或者金额100万元)及以上,原则上作为重复申报项目,不予扶持;实行限项限额管理,评审制项目同一企业、单位每年支持总数不超过2个(一次立项分年度拨款项目,拨款年度内均视同支持),核准制项目同一企业(单位)每年支持总数不超过5个且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已获得上级资金支持的项目,市级原则上不再支持;通过重大支出和重大决策获得扶持的企业,扶持期内不再受理其他市级扶持申请。


其他事项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积极推荐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申报,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对利用弄虚作假等不当手段获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二)规范申报程序。各地要严格执行申报项目推荐程序,科学公正地组织本地区的项目申报和推荐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不得推荐,对利用弄虚作假等不当手段获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各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及系统技术咨询电话


梁溪区发展改革委联系电话:83158539。

锡山区发展改革委联系电话:88702606。

惠山区发展改革委联系电话:83598395。

滨湖区发展改革委联系电话:81178387。

新吴区商务局联系电话:81891291。 

无锡经开区经发局联系电话:80580061。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联系电话:400-161-6289。




来源: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